
南海網1月12日海口消息(南海網記者李曉梅 見習記者楊雋瑩)12日,海南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分組審議《海南省導游人員管理規定(草案)》(以下簡稱草案)。草案就導游行業自律、導游證管理、導游的綜合素質等多項內容進行了多處修改,草案增加規定,對導游人員實行違法、違章計分制度,對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超過一定分值的導游人員,暫扣導游證,并予以公示。
導游違法違章計分超過一定分值要離崗
草案規定將實行導游人員等級考核評定制度,對導游人員實行違法、違章計分制度。對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超過一定分值的導游人員,暫扣導游證,并予以公示,旅行社或導游服務公司不得再委派該導游從事導游活動;該導游人員經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培訓考核合格和教育整改后,方可重新上崗執業。
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導游網絡化管理體系,及時向社會公告導游資格證和導游證的頒發、變更、吊銷、注銷情況,導游違法行為的處罰情況,導游誠信記錄,導游違章計分情況,旅游者投訴等信息。建立導游信用檔案,向公眾提供查詢服務,并依法向社會公布。同時也應組織評選優秀導游人員,對作出突出貢獻的導游人員予以表彰和獎勵。
鼓勵離退休老專家、老教師當導游
“本經濟特區鼓勵專業技術人員、離退休老專家、老教師從事導游工作。”由于海南省導游隊伍的整體素質和服務質量還不能適應旅游業的發展需要,在加強導游隊伍建設特別是對導游的培訓工作方面,法制委員會建議增加上述規定。并規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制定導游人員培訓計劃,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的導游人員培訓不得收費,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嚴禁導游向旅游者索要小費回扣
近年來,海南省頻現導游服務不規范的現象,省人大常委會提出,嚴禁導游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費、財物,向旅游經營者索要回扣。導游人員應當向旅游者發放旅游行程表和服務質量評議表,推選旅游服務質量監督員,對旅游經營和服務質量實行監督,協調處理旅游服務質量的有關問題。
草案還提出要加大對導游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將草案初審稿中“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處罰標準提高至“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同時草案還增加了加強導游人員行業自律,以提高導游行業的整體素質和服務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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