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法出臺26條司法解釋統一旅游糾紛案件裁判尺度
旅游者主張“霸王條款”無效獲支持
楊維漢
據新華社北京11月1日電 (記者楊維漢)為統一旅游糾紛案件裁判尺度,依法維護旅游者合法權益,構建規范有序、和諧穩定的旅游市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出臺了《關于旅游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這個共26條的司法解釋,自11月1日起施行。
司法解釋界定了旅游糾紛案件的受案范圍。旅游糾紛司法解釋包括旅游者與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之間因旅游發生的合同糾紛與侵權糾紛。制定該司法解釋的目的在于解決旅游過程中旅游者權益受到侵害時,由誰來承擔責任及承擔何種責任的問題。旅游景點經營者與旅游者之間發生的旅游糾紛,可參照該司法解釋處理。
司法解釋還明確了旅游者個人的訴訟權利。在集體旅游中,除合同簽字的當事人有權提起訴訟外,未在旅游合同上簽字的個人,也可以提起合同之訴。司法解釋也較為全面地規范了旅游法律關系,明確了旅游者合法權益的保護范圍。
同時,司法解釋還明確,旅游者在自行旅游過程中與旅游景點經營者因旅游發生的糾紛,參照適用本規定。
《關于旅游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中還規定:“旅游經營者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旅游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旅游者合法權益的責任,旅游者請求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認定該內容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司法解釋還規定,旅游經營者事先設計,并以確定的總價提供交通、住宿、游覽等一項或者多項服務,不提供導游和領隊服務,由旅游者自行安排游覽行程的旅游過程中,旅游經營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合同約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旅游者請求旅游經營者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但是旅游者在自行安排的旅游活動中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請求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承擔責任的,司法解釋也規定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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