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據媒體報道,深圳導游薪酬制度改革試行方案將會在一個月內出臺,方案明確將小費納入導游合理勞動報酬。將所謂的“導游小費”白紙黑字地“合法化”標出來,很多人甚是不解。
“‘小費’納入導游的合理收入范圍是為了杜絕導游額外的‘灰色收入’”,深圳市文體旅游局黨組書記李小甘日前這樣解釋,聽上去確實很美。是不是沒有小費服務就會不盡心盡力,帶團就會一門心思地謀取“灰色收入”呢?當小費成為合法收入之后,誰能保證導游們就不再吃回扣、不再變相導購?
世界通行的消費制度起源于18世紀的倫敦。當時給予小費是顧客對服務人員服務的贊賞,是自愿的。小費一旦合法,必然成為導游們計劃內收入的一部分。管理辦法雖規定:“給不給小費由游客自定。”這完全是一廂情愿的想象。完全被控制在導游手里的游客們,能不中規中矩地交錢買平安?那些沒“覺悟”的游客,不交小費,可以想見因此受到的待遇。
其實,內地導游薪酬制度一直是困擾中國旅游業的頑疾。在國外,之所以有向服務行業人員支付小費的“慣例”,是因為老板向客人收取的費用里未包含服務人員的報酬,服務人員就依靠客人的小費掙取工錢。而內地客人向旅行社支付的費用里已包含服務人員的服務報酬。
弄清這個背景,小費“慣例”在內地就不切實際了。國內游客沒有向導游付小費的習慣,如果硬性規定很容易在服務過程中引起摩擦;其次,將小費硬性規定為收入組成部分后,如果導游得不到小費,必然影響其收入,從而影響行業發展。筆者認為,目前學習國外小費合法化并不符合國情,很難滿足政策實施者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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