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國旅游報·第一旅游網訊(實習記者 郭探微)4月17日,國家旅游局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聯合發布了2014年版《團隊境內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團隊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和《境內旅游組團社與地接社合同(示范文本)》,即日起在全國范圍內推行使用。2014年版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的推行使用,是貫徹落實旅游法的重要舉措。
全面貫徹落實旅游法的關鍵之一就是要準確把握旅游法關于旅游服務合同的民事法律規范,通過明確旅游活動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體現旅游法的普遍適用性。通過規范示范文本引導行業自律,把法律的強制性規范變成行業的自覺規范。為此,國家旅游局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從去年旅游法頒布之時,就啟動了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的修訂工作。經過一年,日前已經完成了對2010版《團隊國內旅游合同》《團隊出境旅游合同》《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旅游合同》和2012年版《國內旅游組團社與地接社合同》等4個示范文本的修訂工作。
新版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在保持原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的完整性、規范性、公平性、引導性的基礎上,根據旅游法的要求,做出了較大的改動和完善。最突出的有以下3點:
一是對安排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游項目在原則和方式上設定了約束性條款。在雙方的權利義務中,增加了旅游者的拒絕權和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誘騙旅游者并通過安排購物或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的義務,明確了旅行社不履行義務的違約責任;在協議條款部分,突出表達雙方就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游項目要達成一致,另增加補充協議對具體行為進行約定。
二是根據旅游法,全面修改了合同解除的內容。將法律賦予旅游者的任意解除權和旅行社法定單方解除合同情形轉化成了可操作的約定條款,對因不可抗力或者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不能避免的事件解除合同費用的承擔做出了約定,明確了旅游法規定的 “必要的費用”的計算方法,增加了合同解除后旅行社的附隨義務。
三是增加了懲罰性賠償責任。針對旅行社具備履行條件,經旅游者要求仍拒絕履行合同義務,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滯留等嚴重后果的情形,示范文本約定旅游者還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費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賠償金。
國家旅游局與國家工商總局在印發2014年版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中指出,各地要充分認識推行示范文本對貫徹落實旅游法的重要意義和作用,結合旅游行業管理的實際,將推行示范文本作為貫徹落實旅游法的重要舉措,認真做好示范文本的推廣、宣傳工作,充分發揮示范文本在規范旅游交易行為、保護旅游者合法權益、提升旅游服務質量等方面的作用。
(下載2014年版《團隊境內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團隊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和《境內旅游組團社與地接社合同(示范文本)》,請登錄國家旅游局官網“通知公告”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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