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規定》所稱古樹,是指樹齡在100年以上的樹木;所稱名木,是指稀有、珍貴樹木或者具有重要歷史、文化、科學研究價值和重大紀念意義的樹木。其中名木和樹齡在300年以上的古樹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實行一級保護;樹齡在100年以上不滿300年的古樹由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公布,實行二級保護。此外樹齡在60年以上不滿100年的樹木,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作為古樹后續資源加以保護。
《規定》禁止對古樹名木砍伐和擅自移植,禁止剝損樹皮、掘根,禁止在古樹名木樹冠垂直投影向外5米范圍內修建建筑物或者構筑物、敷設管線、架設電線、硬化地面、挖坑取土、淹漬或者封死地面、使用明火、傾倒廢渣廢水等有害物質;禁止刻劃釘釘、纏繞繩索鐵絲、攀樹折枝、使用樹干作支撐物或者懸掛物體及其它損害古樹名木的行為。
《規定》明確造成古樹名木損失的,要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其中砍伐名木或者一級保護古樹的,每株處20萬元以上40萬元以下的罰款;砍伐二級保護古樹的,每株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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