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旅游法 10月 1日起實施 現行法規和規章與之沖突按新法執行
獲領隊證需要旅游從業 2年以上
商報訊(記者鄺曉霞)國家旅游局日前發布關于《旅游法》有關規定的通知,對旅游相關法規、規章的適用范圍,旅行社設立,旅游服務質量保證金的使用,導游證和領隊證的取得等方面做出了規定。
旅行社導游數不得低于職工總數1/5
通知要求,現行旅游法規、規章或者規范性文件等法律規范,與《旅游法》對同一事項規定不一致的,應當適用《旅游法》的規定,各級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在權限范圍內或者建議有關部門按照《旅游法》的規定作相應調整;現行旅游法規、規章或者規范性文件等法律規范,與《旅游法》對旅游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規定不一致的,應當適用《旅游法》的規定。2013年10月1日前簽訂的包價旅游合同,其全部或者部分在10月1日之后(含10月1日)履行的,該履行行為應當符合《旅游法》的規定。
關于旅行社設立方面,通知指出“必要的經營管理人員”是指具有旅行社從業經歷或者相關專業經歷的經理人員和計調人員;“必要的導游”是指有不低于旅行社在職員工總數20%且不少于3名、與旅行社簽訂固定期限或者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持有導游證的導游。2013年10月1日前已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旅行社,在2014年10月1日前,應當具備《旅游法》規定的相應許可條件。
用“保證金”賠償按原規定執行
使用旅游服務質量保證金對旅游者權益損害進行賠償時,按《旅行社條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的規定執行。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險時,旅行社無力墊付緊急救助費用的,由旅行社提出申請,經對旅行社作出許可的旅游主管部門同意后,可使用旅游服務質量保證金墊付;旅行社拒不墊付的,由對旅行社作出許可的旅游主管部門決定。
通知還指出,導游資格考試繼續按現行相關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與旅行社訂立勞動合同的人員”是指訂立固定期限或者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人員。導游資格考試成績合格、并未與旅行社訂立勞動合同的人員申請導游證,應當依法在相關旅游行業組織注冊。“相關旅游行業組織”是指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依法成立的導游協會、旅游協會成立的導游分會或者內設的相應工作部門。
關于領隊證的取得方面,通知明確,相應的學歷,是指大專以上學歷;相應的語言能力,是指與出境旅游目的地國家(地區)相對應的語言能力;相應的旅游從業經歷,是指2年以上旅行社相關崗位從業經歷。2013年10月1日前已取得領隊證的人員,在2016年10月1日前,應當具備《旅游法》規定的相應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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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旅游合同規范傭金結算禁止另外收授或變相收回扣
商報訊(記者王輝通訊員符同慶)9月6日,海口市旅游發展委員會和海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出臺《旅游規范傭金合同(示范文本)》,要求海口旅游企業在旅游購物過程中遵照使用。
依據新《旅游法》中對旅游購物的規定,海口在新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中約定,旅行社應安排旅游團隊到已納入旅游傭金結算體系的旅游經營單位消費,不得在傭金結算的同時另外收授或變相收授回扣。同時,旅游景點或以接待旅游團隊為主的旅游購物和其他旅游消費場所,不得私下或通過其他變相的方式向除旅行社之外的其他方支付旅游擁金,否則要承擔違約責任。
合同中還約定,旅游購物點應當對旅游商品的基本信息進行真實、完整的說明和描述,保證其出售的旅游商品在合理期限內可以正常使用。
海口中旅主要負責人告訴記者,合同建立起了海口旅游團隊購物市場的串聯利益分配模式,即商家—旅行社—導游,其中約定不屬于旅行社組織的客人,購物點不得向組客者支付傭金,不得向組客者支付停車費、人頭費,不得采取提供免票、禮品、餐券等方式變相提高傭金支付比例。“這斬斷了黑導的生存空間,合同在保護游客的同時也保護了我們旅游社的合法權益。”
合同從即日起在海口全市的旅游團隊購物場所使用。
編輯微評
《旅游法》對行業進行規范是必須的,這樣才能更好地促進海南國際旅游島旅游業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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